1.贸易救济制度
肯尼亚《关税和货物税法》的125节和126节为肯尼亚采取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提供了法律基础,但尚未制定实施细则。肯尼亚负责反倾销反补贴措施调查和执行的部门是财政部。肯尼亚目前尚未制定保障措施方面的相关法律,保 实施尚需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到目前为止,肯尼亚尚未采取过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WTO项下的贸易救济措施。
根据《关于成立东非海关联盟的议定书》的规定,东非共同体成立东非共同体贸易救济委员会,负责联合调查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问题。到目前为止,东非共同体也未采取过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措施。
2. 相关机构调整
2005年肯尼亚对外贸和投资方面的政府机构进行了调整,2006年肯尼亚外贸及投资的主管部门基本保持稳定。
作为肯尼亚重新启动的国有企业私有化进程的一部分,2005年肯尼亚通过了《私有化法》。根据该法规定,2006年7月肯尼亚成立了私有化委员会。该委员会的职能是负责监管和执行国有企业私有化的有关程序,以保证其公平、公开地顺利进行。
根据肯尼亚2005年颁布的《公共采购和安置法》,肯尼亚于2006年1月1日建立了公共采购监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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