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PVOC计划下的责任
3.1. 进口商
a) 确保以规定的形式通知KEBS进口任何商品的意图
b) 通过认证请求(RFC)通知PVOC合作伙伴。
c) 确保其供应商熟悉相关肯尼亚标准、经批准的规范和其他适用法规中规定的进口质量要求,并确保其货物附有指定PVOC合作伙伴颁发的合格证(COC)、检验证书(COI)或车辆性能证书(COR)。
d) 确保进口货物符合肯尼亚标准、批准的规格和其他适用法规。
e) 确保未按照上述(B)项要求附有COC、COI或COR的货物在从进口港放行之前提交给KEBS进行目的地检查和/或测试。
3.2. 出口商
a) 通过进行测试,确保其产品或货物在装运前符合肯尼亚相关标准、批准的规范和其他适用法规规定的要求。
b) 确保在发货前,指定的PVOC合作伙伴已为所有受PVOC计划约束的产品签发了COC、COI或COR。
注:进口商或出口商必须在发布最终COC/COI/COR之前,确认PVOC合作伙伴提供的COC/COI/COR草案中的详细信息。KEBS不允许在发行后进行修改
3.3. PVOC合作伙伴
KEBS已与八(8)家检验公司(PVOC合作伙伴)签订合同,开展PVOC活动。它们是:
a) 一般商品
i. 必维国际检验集团(BV)
ii. 科泰克纳检验公司
iii. 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公司有限公司(CCIC)
iv. 天祥国际有限公司
v. 法国兴业银行监督股份有限公司(SGS)
b) 机动车辆、机动车辆零部件和移动设备
i. 汽车终端日本有限公司(ATJ)
ii. 地产代理监管局有限公司(EAA)
iii. 质量检验服务公司日本(QISJ)
这些合作伙伴的作用是在原产国对进口到肯尼亚的一般货物、机动车辆、零部件和移动设 备进行符合性评估活动。这些活动包括检查、取样、测试、对满载集装箱进行密封,并在适用的情况下签发COC/COIS/CORS/NCR。
除非出口商另有书面要求,否则应与出口商联系安排检验,并在收到出口商填妥的认证申 请表和其他相关文件后,在四(4)个工作日内(海运)和一(1)个工作日内(空运)对商品进行实物检验。
在收到出口商/进口商的最终文件并满足付款条件后的两(2)个工作日内(海运货物)和一(1)个工作日内(空运货物)签发合格证书,其中验证货物符合适用标准、规范和/或法规。
3.4. 凯布斯
根据《标准法》第496章、《肯尼亚法律》和《2020年标准(标准符合性验证和其他适用法规)法令》的规定,确保只有优质商品才能进入该国,从而在促进公平贸易实践的同时,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以及环境。
3.5. 伙伴政府机构
所有其他负责国际贸易业务的政府机构应继续负责根据现有法律框架履行其各自的任务,但须遵守2019年6月4日的政府通告参考OP/CAB 9/83A提供的指导方针。
4. PVOC范围
所有运往肯尼亚的进口货物,包括受合作伙伴政府机构监管的货物,除法律公告(附件4)附表中所列的货物外,均应在装运到该国之前或在目的港进行原产国或供应国的强制性认证。
如果没有供应国PVOC合作伙伴签发的COC/COI/COR,附件3中的产品不得进入该国。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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